《闽江教育领军人才遴选和支持办法》公布-凯发平台

《闽江教育领军人才遴选和支持办法》公布
来源:厅教师工作处 时间:2024-07-22 18:01

  日前,福建省教育厅、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闽江教育领军人才遴选和支持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和全国教育大会部署,加快推进人才强省战略和教育强省建设,加强新时代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更好服务我省教育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闽江教育领军人才设置闽江学者和闽江教学名师。闽江学者面向全省本科高校实施,分为特聘教授、青年学者和讲座教授三类,实行合约管理。闽江教学名师面向全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实施。

  第三条闽江教育领军人才的遴选和支持由省教育厅统筹实施。2024—2028年,闽江学者每年遴选特聘教授不多于30名,支持期5年;遴选青年学者不多于50名,支持期3年;讲座教授名额不限,支持期3年。闽江教学名师每年遴选不多于30名,思政领域人选单列。

  第二章闽江学者遴选要求

  第四条申请条件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爱国奉献精神。恪守高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坚持立德树人。闽江学者遴选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围绕省“双一流”和一流应用型建设高校主干学科、基础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或急需紧缺领域。

  (一)特聘教授申请条件

  1.当年度申报截止日期前,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人选年龄不超过50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人选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人选学术造诣深,创新能力强,在开展重大原始创新和理论创新、解决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和重大社会现实问题等方面取得高质量成果,在本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获得国内外同行公认,具有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

  3.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

  4.全职在所推荐高校工作。

  (二)青年学者申请条件

  1.当年度申报截止日期前,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人选年龄不超过40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人选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人选具有前瞻的学术视野、较强的科研能力、扎实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较大的创新发展潜力,在开展原始创新和理论创新、解决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和重大社会现实问题等方面取得较高质量成果,作出较大贡献,在国内外同行中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

  3.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

  4.全职在所推荐高校工作。

  (三)讲座教授申请条件

  1.当年度申报截止日期前,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2.学术造诣较高,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有较强的学术团队组织能力,具有带领本学科引领或赶超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3.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

  4.与申报单位签订固定工作协议,且每年到校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五条工作职责

  (一)特聘教授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2.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推动本学科建设水平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3.主持国家和我省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重大科技项目,牵头建设高级别科研平台,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推动产出重大标志性成果。研究解决国家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性重大问题,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积极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

  4.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团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学术团队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二)青年学者职责

  1.讲授本学科主干课程,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在青年教师中起到示范表率作用。

  2.积极探索学科前沿问题,发挥学科建设主力军作用,对本学科发展方向和发展思路提出重要建议,积极协助本学科赶超或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

  3.承担或参与国家和我省重大科技项目,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的攻关创新。深入研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课题,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与公共决策、制度设计、新型智库建设等深度融合。

  4.积极参与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发展需要组建创新团队。

  (三)讲座教授职责

  1.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2.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咨询建议,促进本学科跟踪国际国内学术前沿,扩大学科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

  3.面向国际国内科学与技术发展前沿,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需求,积极组建或参与组建教学、科研创新团队。

  4.积极推动高校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等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下述人选不在申报范围

  1.国家级相关人才计划(项目)的入选者。

  2.省特级后备人才、省引才“百人计划”、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等计划(项目)的入选者。

  3.曾申报入选,因未到岗、违纪违法等原因被取消资格,或期满评估为“不合格”等次的。

  4.存在师德失范,学术不端行为的。

  5.已连续申报两次未入选的;累计申报三次未入选的。

  6.担任现职厅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

  7.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七条申报人选在当次遴选工作结束之前,已入选更高层次人才项目或省级同层次人才项目的,应停止当次申报。

  第三章闽江教学名师遴选要求

  第八条基本条件

  闽江教学名师应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人师表、师德高尚;长期从事一线教学工作,培养青少年成效显著;教学理念和方法有创新,教学成果和教育质量突出;在教育领域和全社会享有较高声望,师生群众公认;无违反新时代高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情况。

  第九条高等学校人选申请条件

  1.普通本科学校人选,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近6学年主讲课程的平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96学时/学年,其中每学年必须为本科生主讲一门课程(医学专业任课教师按教学时数计算,本科教学工作量平均不少于60学时/学年,含案例教学和临床带教)。

  2.高等职业学校人选,应具有相关企事业单位一线实践工作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近6学年承担本校教学任务(包括实训、实习等实践课程)不少于180学时/学年。

  3.应为在职专任教师,非现任校级领导。

  第十条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人选申请条件

  1.普通中小学校人选,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近6学年主讲课程的平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80学时/学年,其中每学年必须为中小学生主讲一门课程。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人选参照普通中小学校人选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遴选。

  2.中等职业学校人选,应具有相关企事业单位一线实践工作经历,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近6学年承担本校教学任务(包括实训、实习等实践课程)不少于180学时/学年。

  3.应为在职专任教师,非现任校(园)级领导(承担教学任务的副职除外)。

  第十一条国家级相关人才计划(项目)的入选者,省特级后备人才、省引才“百人计划”、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等入选者不得申报。申报人选在当次遴选工作结束之前,已入选上述人才计划(项目)的,应停止当次申报。

  第四章遴选程序

  第十二条个人申报。省教育厅每年下发遴选通知,符合条件的教师自愿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审核推荐。各地各校对申报人选材料进行资格审核、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申报人选,并就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师德师风等审核签署意见。高等学校由学校组织推荐,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推荐。

  第十四条专家遴选。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遴选。专家遴选结果经省教育厅党组研究后,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组长确认同意后,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结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教育厅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五章支持方式

  第十六条闽江学者支持方式

  1.支持期内,省级财政按特聘教授每年每人20万元、青年学者每年每人10万元标准安排补助,其中,厦门大学、华侨大学补助资金由学校在省共建经费中统筹安排,厦门市所属高校补助资金由厦门市财政安排,其他高校补助资金从省教育厅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讲座教授按每人每月不少于1.5万元标准予以补助,按实际到岗时间发放,资金由聘任高校自筹安排。

  2.支持期内,高校应当为聘任的闽江学者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其中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特聘教授科研经费不低于2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特聘教授科研经费不低于50万元;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青年学者科研经费不低于1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青年学者科研经费不低于25万元。

  3.闽江学者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可按照国家及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关规定获得相关收益。

  4.高校应支持闽江学者申请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参与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并根据项目需要组建创新团队。

  第十七条闽江教学名师支持方式

  1.省级财政按每人30万元的标准对闽江教学名师给予一次性资助经费,用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人才培养、团队建设、研修交流等。其中,厦门大学、华侨大学资助经费由学校在省共建经费中统筹安排,厦门市所属学校资助经费由厦门市财政安排,其他高校资助经费从省教育厅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2.支持闽江教学名师承担重大教学科研项目、人才培养平台项目、教学创新团队项目和国内外交流合作项目。

  3.优先推荐闽江教学名师参加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教学名师评选。

  4.闽江教学名师所在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支持教学名师建设教学团队、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并给予一定经费和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按资金规定用途进行核算管理,不得提取管理费、工作经费或抵扣应由用人单位提供的支持经费。

  第六章管理考核

  第十九条闽江学者管理考核方式

  (一)闽江学者实行聘期任务管理。入选名单公布后,高校应与入选者签订工作任务书,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工作任务书作为闽江学者日常管理、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高校承担支持期内闽江学者日常管理和服务的主体责任,落实配套政策,研究制定评估考核办法,按照任务书约定组织年度考核及期满考核,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校聘任的闽江学者履职以及学校支持情况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通过抽查等方式督促高校严格规范实施评估考核。

  (三)建立退出机制,依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因个人原因无法完成支持期任务,本人自愿退出的,可以申请退出。

  2.有下列违约情形的,应当解约退出。

  (1)支持期内离岗的。

  (2)支持期内未按任务书约定如期到岗工作或到岗时间不足、经督促提醒仍不履约的。

  (3)年度考核两次不合格,且本人不主动退出的。

  3.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强制退出。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

  (4)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规范有关规定的。

  (5)其他应当予以强制退出的情形。

  (四)自愿退出的,由受聘者本人向聘任高校提出书面申请,高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解约和强制退出的,由高校向受聘者发出通知书,受聘者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高校提出复核申请,高校复核后提出最终意见报省教育厅批准。

  (五)自愿退出的,由省教育厅取消入选资格,停止发放个人补助。解约退出、强制退出和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由省教育厅取消入选资格,并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个人补助。

  (六)高校未认真履行推荐职责,在推荐过程中存在把关不严、出具虚假材料等,或对严重违规行为失察、对违规违纪行为处置不力,或存在违规引进产生恶劣社会影响人员等行为的,省教育厅将对推荐高校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闽江学者推荐资格。

  第二十条闽江教学名师管理考核方式

  (一)闽江教学名师实行省、市(高校)两级管理。各地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高校应与入选人员签订工作任务书,任务期5年,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工作任务书作为闽江教学名师日常管理、年度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地市教育行政部门、高校负责闽江教学名师的日常管理,组织年度评价。

  (三)省教育厅对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高校组织实施工作进行过程监管,适时对年度评价结果进行抽查。

  (四)出现下列情形的,取消闽江教学名师入选资格,并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资助经费:

  1.调出本省或调离教育系统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

  4.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规范有关规定的;

  5.不能履行闽江教学名师正常工作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2年11月18日印发的《闽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2022—2025)》(闽教高〔2022〕29号)同时废止。之前遴选的闽江学者,尚在支持期的,待遇沿用当时执行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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