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凯发平台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闽教师〔2022〕26号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时间:2022-05-06 10:09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有关学校(单位): 

  为做好2021年度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条件 

  (一)在中等职业学校、教研机构等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相应教师职称。任职年限计算时间统一截止2021年12月31日。 

  (二)评审条件按照《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闽教人〔2014〕81号)执行。 

  (三)结合干校系统工作特点,干校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学年应达160课时以上;任现职以来从事学员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每学年承担短训班班主任不少于2期);获得省级行业协会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限第一作者)视同一项县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二、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按照《福建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闽人社文〔2014〕267号)要求,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实行评聘合一。已超岗位数的学校,按照“退二进一”的办法组织推荐(有关职数情况须在委托评审函中注明)。 

  (二)申报人员可自行登录福建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jyt.fujian.gov.cn)教师工作处职称申报栏下载评审有关表格,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申报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简明表》(以下简称《评审表》《申报表》《简明表》)等,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所提供的材料应与评审表内容一致)。

  (三)用人单位应将《评审表》《简明表》在学校内网站或公告栏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对群众无异议的,在《评审表》推荐意见栏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日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符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四)申报人员可登录国家新闻出版署(http://www.nppa.gov.cn/)查询期刊的cn刊号或论著的cip数据核字号,确认期刊或论著是否合规;登录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http://coreej.cceu.org.cn/)查询文章是否属于核心期刊及核心期刊有关索引;按《中国图书馆分类法》标准确认是否为教育类、学科类等学术刊物;登录中国知网等检索所提交的学术论文。以上每项查询结果均应提交网页截图。 

  (五)今年起,不再下达正高级讲师申报人员控制指标。申报正高级讲师(含专职教研人员)须提交两篇本专业学术论文(须隐去姓名和工作单位)作为代表作送审,同时提交工作业绩摘要和ppt演示文稿,并参加现场面试答辩。 

  (六)上一次评审未通过的人员,本次重新申报的,应补充提交新的教育教学业绩。 

  三、探索下放中职学校副高级职称评审权 

  (一)下放副高级职称评审权。在分级管理的原则下,探索将中等职业学校副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给设区市。按照人事隶属关系,省厅负责评审省属中职学校(含干训学校,下同)的副高级职称,设区市负责评审所辖地区中职学校的副高级职称。选择从条件成熟的专业入手,妥善实施,稳步推进。条件尚不成熟的专业,可报请省厅委托评审,条件具备后再由设区市自行开展。 

  (二)科学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库。各设区市人社、教育部门要充分吸纳行业内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大影响力、本领域较高专业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科学合规组建中职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库并报省人社厅批准,定期开展政策培训,实行动态管理。 

  (三)规范副高级职称申报流程。各设区市对副高级职称申报材料初审后,报省人社厅预审,并提交副高级职称开评报告。 

  (四)坚持放权与监管相结合。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要加强监管,优化服务,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各单位要认真核实材料,严格标准、把好质量,把教师师德表现放在教师评价的首位,对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对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工作量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零容忍”,一律取消其参评资格。已取得职称的予以撤销,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并自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同时在全省范围予以通报。如有违反,将按照闽委办发〔2017〕52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废止非刑事案件委托检验鉴定费等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告》(闽发改服价〔2020〕470号)规定,不收取评审费。 

  (三)各地申报正高级讲师、省属学校申报正高级、副高、中级讲师材料务必于2022年6月10日前将材料送达省教育厅职改办(教师工作处),逾期不予受理。联系电话:0591-87091527。报送材料时须提交申报人员名单汇总表(见附件)及excel电子版。 

  附件:1.材料清单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3.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申报表 

  4.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简明表 

  5.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评审简明表 

  6.说课讲课评价表(供参考) 

  7.行业企业实践情况答辩评价表(供参考) 

  8.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情况登记表 

  9.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讲师基本情况摘要 

  10.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简明情况汇总表 

  11.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5月6日       

附件: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