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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3年市属高校学生资助资金的通知
闽财教指〔2023〕43号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23-12-27 15:18

有关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有关高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23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3〕62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及我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本专科奖助学金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安排你校2023年市属高校学生资助经费       万元(具体学校、金额详见附件1),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0205高等教育”和“2050305高等职业教育”科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高校要按照《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21〕72号)、《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教规〔2023〕1号)有关要求,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资助精准度,确保应助尽助。严禁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学生资助资金,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

  二、各有关高校要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评审工作,不得随意增减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切实将指标落实到学生。高校在分配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时,应向国家重点支持学科专业倾斜;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时,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向急需高层次人才给予适当倾斜。

  三、各有关高校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对符合条件的服兵役高校学生和退役士兵学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减免学费,发放国家助学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其中,学校收到退役士兵学生学费减免财政拨款后,对于已经收取的学费,应及时返还学生;对于已经减免的学费,应将对应的财政拨款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四、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请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给受助学生,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同时,做好绩效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于2024年1月上旬将绩效自评表报送至省学生资助中心。

  附件:1.2023年市属高校学生资助经费安排表

  2.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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