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厦门、平潭自贸区管委会,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主考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的规定,自由贸易试验区举办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取消办学许可,改为备案管理。现将《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自考助学的民办学校备案管理实施方案》《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自考助学的民办学校备案办事指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自考助学的民办学校备案管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2022年11月8日
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自考助学的民办学校备案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的规定,自由贸易试验区举办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取消办学许可,改为备案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备案管理实施方案。
第二条 开展自考助学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固树立服务全民终身学习宗旨,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服务与管理并举,服务自学考试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自考助学是指助学机构根据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和自学考试课程大纲的要求,帮助和指导自学考试应考者系统性学习相关课程的活动。
第四条 自考助学属非学历教育性质,举办自考助学的助学机构不具备单独颁发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毕业证书及任何学历证明的资格。
第五条 根据《福建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申请举办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必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学校。
第六条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内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活动的民办学校,适用本实施方案。
第二章 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的备案
第七条 申报举办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备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注册地和实际办学地址均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学校。
(二)必须具备正确的社会助学指导思想和办学宗旨。
(三)稳定独立的与助学规模及学习要求相匹配的教学场所,同时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四)满足自考助学各环节基本需求的设施设备、学习资源等相应条件。
(五)与学生数量、教学规模及学习要求相匹配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数量。
(六)完善的学生管理制度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体系。
(七)满足教学和日常运行的实缴注册资金。
(八)举办全日制自考助学班的必须配备相对固定的学员食宿场所;
(九)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申报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备案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备案报告及主管单位意见。备案报告的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发展规划;
(二)章程;
(三)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以及董事会、理事会章程和董事会、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资格证明文件;
(四)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额、来源及证明文件;
(五)校舍建筑质量验收文件、建筑消防安全验收文件;
(六)收费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七)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此项单独装订成册);
(八)所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人才规格,修业年限和教学计划,以及拟与学生签订的助学协议书(此项单独装订成册)。
第九条 已备案的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应于每年规定时间将其开设专业、课程、报考人数、辅导方式、师资来源、教材及辅导资料使用等情况向备案部门登记。
第三章 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的福州、厦门教育行政部门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负责监督与检查所属备案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同时成立监管小组,制定事中事后的监管措施,加强过程监管,定期组织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备案机构应建立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年度检查信息、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应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的管理制度,并应向备案机构开展年度备案。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办学场所醒目位置长期公示任课教师的姓名、职称、任教学科,以及收费标准、退费办法等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应以自考助学办学许可备案的名称进行招生。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对学习效果做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要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在显著位置注明“自考助学”和“参加自考助学与获取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无必然关联”的字样,不得模糊自考助学与高校学历教育的关系,不得以自学考试管理机构或主考学校的名义进行招生活动。
第十六条 各种形式的自学考试辅导活动必须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已备案的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如需变更、调整或停办的,应按备案权限向备案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不得将自学考试辅导备案资质转包、外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未尽事宜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和完善。
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自考助学的民办学校备案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与编号
(一)事项名称:自由贸易试验区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备案办事指南
(二)编号:
二、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三、备案单位
自由贸易试验区行政服务中心
四、备案对象
需要办理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注册地和实际办学地址均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民办学校
五、备案依据
1.《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2.《福建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3.《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自考助学的民办学校备案管理实施方案》
六、备案办法和步骤
自由贸易试验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自贸区内实施自考助学的民办学校的备案工作。
(一)必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学校。
(二)必须具备正确的社会助学指导思想和办学宗旨。
(三)稳定独立的与助学规模及学习要求相匹配的教学场所,同时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四)满足自考助学各环节基本需求的设施设备、学习资源等相应条件。
(五)与学生数量、教学规模及学习要求相匹配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数量。
(六)完善的学生管理制度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体系。
(七)满足教学和日常运行的实缴注册资金。
(八)举办全日制自考助学班的必须配备相对固定的学员食宿场所。
七、办理方式
自由贸易试验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收件
八、申请材料
(1)备案报告一份(原件加盖公章)
(2)负责人资历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经教育行政部门已批设立学校的材料证明
(4)办学场所、教学仪器设备、经费来源证明文件,租用办学场所及教学仪器设备的需提供租借合同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5)联合办学的社会助学组织或机构须提交合作协议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6)《福建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审批表》一式三份(纸质原件)
九、办理程序
(一)提交材料
(二)受理
(三)备案
十、承诺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即办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二、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
(二)受理时间
(三)网站地址
十三、投诉监督电话
十四、流程图
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自考助学的民办学校备案管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为加强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备案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自由贸易试验区举办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注册地和实际办学地址均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民办学校
二、监督检查依据
1.《福建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2.《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自考助学的民办学校备案管理实施方案》
3.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的福州、厦门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备案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
三、监督检查内容和标准
监督检查内容:是否具备开展自学考试辅导活动的资格,即是否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具体内容及标准如下:
(一)资质、办学场所条件
具有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自学考试教育特点的师资、独立校舍、场地和其他办学设施条件:
1.有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高校、省属、市属学校的资质。
2.布局合理,设备完善,整洁优美。能为自考辅导活动提供比较固定的条件。
3.有固定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教学办公用房、学生活动场所。
(二)组织管理
根据规定配齐配强领导班子成员,有完善的各类管理制度,在招生广告宣传、教材管理方面严格按要求执行:
1.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分工明确、职责分明。
2.有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人事制度、财务制度、后勤保障制度。
3.能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开展自学考试辅导工作;能执行省教育考试院、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主考院校的助学规定,主动配合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
4.所有教学点都经过申报、备案,没有将备案资质外包,转包。
5.能及时按照省教育考试院、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主考院校要求上报有关材料。
6.能购买、使用正版教材,按时发放教材,并能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鼓励学生使用正版教材。
7.以多种形式开展自考宣传,每次广告都按程序审批,招生广告中没有夸大或不实等违规现象。
(三)教育教学工作
必须保证自学考试辅导活动的正常开展,注重教师队伍建设,确保教学质量:
1.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或者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并开具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在校内长期公示收费项目明细表。
3.具有规范的教师管理制度,教师队伍稳定,流动少,专职教师与兼职教师比例得当,与兼职教师签有用人协议。
4.认真做好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文明健康的校园文化建设。
5.健全学生学习成绩档案。按期登记注册学生的考核、考试或实验、实习成绩,及时存入学生学习期间的有关资料。
6.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不得颁发毕业证书。
(四)安全工作
1.建筑设施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取得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明。
2.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制度安全应急预案,制度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确保重大安全事项及时报告,发生安全问题及时处理。
3.物防、技防、人防应按照标准进行配置。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公示。备案机构应建立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年度检查信息、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
(二)年度检查。结合年审工作,定期组织开展自由贸易试验区举办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实地监督检查工作,上报年审报告和工作总结。
(三)鼓励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存在的问题,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
五、监督检查处理
实地监督检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检查情况作出分级评价(良好、合格、不合格),并将发现的问题告知被检查学校,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延期)。作出“不合格”评价的在整改期限过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情况重新作出分级评价。
复查后仍有“不合格”评价的,认为不具备开展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资格的,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自考助学的民办学校备案管理实施方案》撤销备案,责令停止举办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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