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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监考教师劳务费标准的通知
闽教财〔2019〕11号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时间:2024-04-10 16:20

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教育局、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充分调动我省监考教师的积极性,确保考试安全有序,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举办的各类考试监考教师劳务费标准调整为每半天不低于150元、不高于225元。劳务费为税后实发标准,不纳入监考教师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厦门市可根据实际另行制定监考教师劳务费标准。上述标准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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