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解读如下:
一、《标准》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更好发挥职称评价在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导向作用,省教育厅、人社厅在《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央职改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58号批转执行)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设置正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84号)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标准。
二、《标准》制定原则
(一)坚持以德为先。将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强化师德考评,师德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突出教书育人业绩。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加强教学质量评价,突出教书育人实绩,注重对履责绩效、创新成果、人才培养实际贡献的评价,健全有利于教师潜心教学、研究和创新的评价制度。
(三)创新评价机制。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改“必选”为“多选”,建立a类 b类的“菜单式”评价指标,形成以品德、能力、贡献、创新为导向的科学分类、合理多元的评价体系。建立重点人才绿色通道和破格制度,畅通人才发展通道。
三、《标准》主要内容
《标准》设置九个章节,共34条。
(一)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对目标任务、适用范围、各专业技术职务类别、名称和级别等方面做出界定。各高校可按规定自主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评审标准。
(二)第二章为基本条件。主要对申报人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学历(学位)、资历要求、年度考核、继续教育任务等方面提出基本要求。
(三)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依次为正高级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和实验员的任职资格条件。主要对各职称等级从专业能力及业绩成果两个方面设置基本的条件要求。
(四)第八章为破格晋升条件。主要对破格晋升的情形、条件和途径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五)第九章为附则。主要对职称评审有关要求和情形,以及有关概念、名词表述等做出界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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