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社会事业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1号)和2022年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考试招生等工作,推进考试招生治理能力和水平现代化,确保应考尽考,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升常态化疫情防控下考试招生管理水平
(一)强化考试组织领导。要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制,各市、县(区)高校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做好考试疫情防控、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试招生(含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地各校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高考的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考试招生安全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规范实施,高质量、高标准完成考试招生组织管理工作,确保高考安全平稳实施。
(二)强化考试安全管理。各地各考点要把安全保密工作摆上突出重要位置,严格落实安全保密制度,细化试(答)卷运送、分发、保管等关键环节、关键人员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全力保障试卷绝对安全。所有环节必须建立台账记录制度、多人相互监督和责任共担机制,做到有据可查和责任可究。全面加强标准化考点管理,做好设备维护和升级,确保运行规范有效,牢牢守住考试安全底线。认真开展考试业务培训,对组考流程进行再优化、再完善。进一步完善评卷工作制度,加强评卷人员管理,严格安全保密纪律,确保评卷工作科学规范。
(三)强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地要成立高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全面排查梳理高考组织工作全流程各环节的风险隐患,加强对可能发生的疫情传播以及台风、雷电、洪涝、高温等突发事件和高考舆情的预判研判,完善防范各类涉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落实集体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响应、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出现突发情况后快速反应和应急措施到位。重大事件处置要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并及时报省教育厅。各级招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在高考期间实行联合值班、集中办公,共同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和网络舆情。
(四)强化考风考纪建设。要加强面向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在考生诚信承诺书、考生须知等材料中增加相应涉考法律条款。要按照标准化考点实施规范,做好设备维护和升级,有效屏蔽无线电作弊信号,充分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依法严厉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替考和群体性舞弊等违规行为。加大进入考点、考场人员入场安检力度,强化考点手机存放管理,严防考生携带手机、高科技作弊器材等工具入场,严格执行考场、视频“双监考”及巡考制度。要健全网信、工信、公安、保密等联合督导检查机制,集中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
(五)强化招考队伍建设。全面加强招考机构专业化能力建设,推动招考机构在人员编制、综合素质、管理水平上有较大提高。要严格选用标准,严格落实岗前全覆盖考务培训制度,压紧压实分级培训工作责任,坚决杜绝因工作不到位造成考试工作事故,全面提高履职尽责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切实保障考试工作经费,落实考务人员的待遇和激励保障,鼓励教师参加高考考务、监考及评卷等工作。
(六)强化考试监督检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逐级开展高考安全督促检查,做到安全保密、考场防疫、应急演练“三必查”,加强考前、考中、考后监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落实好属地和部门责任,落细学校主体责任。要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对于因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问责,营造风清气正的考试招生环境。
二、进一步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一)完善防疫工作方案。各地各校要认真总结近年高考组考防疫工作经验,将高考组考防疫列入当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工作重点。要加强考前疫情形势的分析研判,针对可能出现的确诊、密接、次密接、发热或仍在集中隔离点、封控区、管控区等特殊群体考生,按照“一考区一策”“一考生一策”原则,分级分类周密制定组考防疫方案,完善突发疫情应急预案,做到“应考尽考、一个不落”。
(二)严格落实防疫措施。强化考点考场等场所防疫举措,加密全员核酸检测频次,精准摸排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情况,深入细致做好考试招生场所消毒、防疫物资与场地配备等各环节工作。每个考点要配备防疫副主考,设置必要的隔离考场、隔离设施。加强操作培训,确保考前、考中和考后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坚决守住不因组织考试引发疫情传播的底线。
三、进一步深化高校考试招生改革
(一)深化高考综合改革。各地各校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持续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要加强改革协同,推动教学、评价、考试、招生各环节有机衔接。要加强学生生涯规划教育和选科指导,引导学生科学合理确定选考科目,促进高等教育和基础教育人才培养有效衔接,确保学生专业学习基础要求与专业人才培养需要相适应。落实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开齐规定课程开足课时,不得组织学生提前选科。各高校要加强与中学人才培养衔接,优化选考科目要求,完善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
(二)鼓励报考“强基计划”。各地要加大宣传指导力度,全面分析学生成绩、兴趣志向、天赋能力等因素,主动与相关高校对接,动员指导真正对基础研究感兴趣、有培养潜质的学生精准报考,帮助学生进行针对性复习和备考,巩固提升我省“强基计划”招生录取的成效。
(三)继续实施专项计划。继续实施重点高校面向农村和脱贫地区专项计划,严格报考资格审核,优化招录程序。从2023年招生起,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有关高校要及时将往年放弃入学的相关考生信息反馈生源省份。
(四)完善高职分类招考。要优化招生院校专业结构,重点向区域经济建设急需、社会民生领域紧缺、技术技能培养要求高和就业质量高的专业倾斜,保持分类考试主渠道。要完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内容、形式、招生录取机制和“文化素质 职业技能”的职教高考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加大对高职院校组织职业技能测试的监督力度,确保公平公正。
四、进一步加强招生录取规范管理
(一)完善招生信息公开。各地各校要进一步强化招生信息公开和监管机制,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和多级公示制度,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利益相关者的监督。要完善考生申诉和学校仲裁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要加强考试招生信息安全管理和招生信息化服务平台的监测和运行维护,落实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做好数据校验和备份,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及时堵塞管理和技术安全漏洞。要加强信息安全预警工作,建立重要招考信息管理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处置信息安全事件。
(二)严格招生录取管理。高校要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原则、要求和信息标准编制招生来源计划,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招生,严禁通过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进行欺诈招生,严禁违规向学生作出招生承诺。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认真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要求。高校要规范招生宣传,招生广告或者宣传严谨、规范,不得采取贬损、夸张、低俗以及其他不适当的语言或者方式开展招生宣传,不得以新生高额奖学金、违规承诺录取等方式争抢生源。要认真落实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求,确保录取通知书寄递安全、及时、准确。要严格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五、进一步优化考试招生宣传服务
(一)细化优化考生服务。各地要深入实施“高考护航行动”,细化优化教学安排,切实加强心理辅导和诚信警示教育,加强综合保障和考生服务。考试期间,要强化对治安、交通、气象、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综合保障,为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志愿填报期间,要充分发挥基层教育部门和中学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对考生和家长的教育引导,帮助其树立正确的升学观和成才观,科学合理地做好学业和生涯规划,积极采取研发志愿填报辅助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为考生提供形式多样的志愿填报指导服务。要加强考生志愿填报各环节管理,指导考生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严防志愿被篡改。严禁学校和教师与校外培训等社会机构合作,通过为考生提供志愿填报咨询服务收取费用、谋取利益。要联合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志愿填报咨询活动的监管,加大治理收费不规范、价格欺诈及虚假宣传等问题力度,提醒考生谨防“高价志愿填报指导”诈骗陷阱。录取期间,要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及时妥善处置信访问题,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二)严格规范招生宣传。各地各高校要坚持正确育人导向,积极运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媒介主动发声,精准开展政策宣传解读、信息查询和温馨提示等服务,健全沟通回应机制,切实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考成绩、高校录取分数线等发布工作,坚决扭转简单以高考成绩评价教师和学生、以录取分数线评价高校的做法,不得以高考成绩对学校及地区进行排名,严禁以各种方式公布宣传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喜报”“高考升学率”“高分考生”等。各地政府、学校、培训机构不得以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不得给年级、班级、教师下达升学指标,将升学率与教师评优评先及职称晋升挂钩,坚决杜绝唯分数论、唯升学率的错误政绩观,不得在网上发布或校园内张贴不利于引导考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考试标语。高校制作录取通知书应坚持简约、节约的原则,避免铺张浪费。
附件:2022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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