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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省民政厅 时间:2024-08-26 10:53

各市、县(区)委政法委、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统计局、医保局、疾控局、妇儿工委办、残联,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政法和社会工作部、社会事业局、教育局、公安局、统计局、妇儿工委办、残联 

      现将《福建省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民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政法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统计局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福建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 

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健全完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工作机制,为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实施关爱保护服务、加强资源整合提供依据,根据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制定福建省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方案。 

一、工作对象 

(一)流动儿童 

1.监测摸排对象。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流动儿童监测摸排范围(城市中心城区的市辖区之间异地居住或生活的除外)。 

2.统计分析对象。根据流动人口统计范围,将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流动儿童统计分析范围。 

(二)留守儿童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外出务工时间一般按跨县域连续务工6个月以上掌握,期间偶尔回家探亲、休假的,不影响连续务工时间认定。父母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因重病、重残等原因,经综合判断,难以履行监护职责的,应纳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范围。 

流动儿童监测摸排以流入地为主实施。留守儿童监测摸排以其户籍地为主实施。 

二、工作内容 

(一)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家庭情况、监护情况等,由民政部门负责。 

(二)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入学入园情况,主要包括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就学情况,由教育部门负责。 

(三)流动儿童办理居住证情况,由公安部门负责。 

(四)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健康管理情况,主要包括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五)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情况,由医保部门负责。 

(六)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残疾情况,主要包括残疾等级、接受康复救助等情况,由残联组织负责。 

(七)结合人口统计调查和民政等相关部门监测摸排数据,对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数量规模、年龄结构、分布区域等总体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由民政部门负责、统计部门配合。 

三、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 

各地对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县(市、区)民政局组织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开展入户走访培训。 

时间安排:8月底前完成。 

(二)监测摸排 

监测摸排工作以县级为单位开展,由县(市、区)民政局牵头负责,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疾控、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各部门共享基础数据。县(市、区)教育局向当地民政局提供本地就读的随迁子女数据信息。县(市、区)民政局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基础信息,形成摸排底数,作为入户开展儿童信息登记的基础。 

县(市、区)民政局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乡镇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网格员等,以教育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基础,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未成年人情况,通过入户走访、自主申报等方式,采集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有关信息,并填写《流动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上传至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县(市、区)民政局要结合摸排情况,根据生活环境、家庭状况、行为风险等,建立风险评估制度,设立高风险(红色)、中风险(黄色)和低风险(绿色)三个等级(附件3),将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纳入分级分色管理,在登记表格中填明情况。 

县(市、区)教育部门要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对在校在园流动儿童、留守儿童进行监测摸排,县(市、区)公安、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按工作职能分别对办理居住证、参加医保、残疾等情况进行监测摸排。县(市、区)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提供的需协助核对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信息,提供健康管理及部分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信息。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学校、公安派出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作用,发挥教师、基层警务人员、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基层网格员、乡镇(街道)政法委员、志愿者等力量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监测摸排工作。 

时间安排:9月底前完成。 

(三)数据对比核实和录入 

1.数据核实。县(市、区)民政局将入户摸排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信息提供区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疾控、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各部门根据区民政局提供的信息,对相关信息进行甄别、比对,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更新,提高数据准确性。 

时间安排:202410月底前完成。 

2.数据录入。县(市、区)民政局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本区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数据上传至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时间安排:11月底前完成。 

(四)列入常态化工作 

1.监测摸排。县(市、区)民政局将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走访、监测摸排列入儿童主任常态化工作。自2025年起,每半年,县(市、区)民政局向教育局申请提供本地随迁子女就读发生变化的信息数据;民政局完成新数据更新,并推送至相关部门比对核实后,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2.关爱服务。各地要根据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所面临的风险等级情况,做好相关保障关爱服务工作,特别是对属于高风险等级(红色)、中风险等级(黄色)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要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及时采取措施,民政部门要指导动员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专业社工机构、志愿者以及“福蕾行动计划”项目承接方等社会力量,针对儿童实际需求,提供救助帮扶、监护支持、心理辅导、资源链接等服务,实现精准精细化关爱。对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以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的跨乡镇(街道)的流动儿童,要给予重点关爱。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细化实化工作任务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工作支持,列支资金确保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口径和发布。各地相关部门在组织开展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工作对象相关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切实维护工作严肃性。处理流动儿童、留守儿童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依法依规,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儿童及家庭隐私和信息安全。发布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数据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监测摸排数据一般作为关爱服务基础数据依据,如需对外发布要履行审批程序,其中,入学入园情况数据发布应征求教育部门意见,居住证办理、健康管理、参加医保、残疾状况等数据发布应分别征求公安、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意见,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私自发布。 

(三)强化协同配合。各地相关部门要按照具体任务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按照既定时间节点完成首次监测摸排工作,并持续加强动态更新。要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加强相关部门间数据比对,确保数据质量,提高处理效能,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监测摸排中发现相关政策没有落实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对不再符合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条件的,要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业务指导部门。 

  

附件:1.流动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2.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3.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分级分色风险管理机制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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